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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保险合同怎样履行?

更新时间:2019-06-03 13:48:1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9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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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更好帮助考生了解中级会计职称的有关知识点,让考生更了解中级会计职称各科目考试内容和考点,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保险合同怎样履行?”希望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提问:保险合同怎样履行?

解答:

1.投保人一方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3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积极施救义务

索赔

(1)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权利人是被保险人,且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索赔权利人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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