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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9-26 16:54:0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2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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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贵州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三医联动”整体协同推进,聚焦医改重点难点,持续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8〕1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三医联动”整体协同推进,聚焦医改重点难点,持续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一、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强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分级诊疗考核,落实牵头医院责任。年内全面实现同级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推动上级医疗机构下转患者数量增长10%以上。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完善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财政投入等配套措施,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3.及时总结各地经验,指导各地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等政策,拉开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引导群众树立科学就医观念。(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强化家庭医生团队建设,完善激励机制,加强考核评价,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两个允许”)的要求。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6.年内各市(州)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紧密型医联体。完善医疗卫生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县域综合改革,年内各市(州)至少建成2个以县乡村一体化为核心的医共体。所有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全面开展医共体建设。可对基层医务人员实行县管乡用。(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7.各市(州)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思路,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91号)相关要求,在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优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允许地方采取适当方式有效体现药事服务价值。(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8.落实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规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9.按照国家要求,落实财政投入与公立医院发展相适应的相关政策。(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0.及时总结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1.加强示范引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城市和示范县要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至少选择1—2个方面进行突破。实施好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国家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医院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经验做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推进医院章程制定,到2018年底,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12.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3.推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深化军队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军民深度融合医疗服务体系。(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4.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补助资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三、加快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15.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税务局分别负责,贵州保监局参与)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促进医疗互助健康发展。(省总工会负责)

16.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各市(州)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扩大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方式试点,推进县域医共体试点县实施总额预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17.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采取措施着力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18.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持续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监测。(贵州保监局负责)加大各地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贵州保监局负责)

四、大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

19.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动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0.配合抗癌药降税政策,开展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落实国家政策。及时将国家审批通过的境外已上市新药纳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1.将仿制药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列入每年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指南,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建立产学研医用协同创新机制,积极参与项目申报和实施。(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2.制定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和过度医疗检查的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鼓励和引导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国际国内大企业合作,鼓励仿制专利到期的高端医疗器械在黔生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3.根据国家关于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时制定我省相关改革文件,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切实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24.制定出台我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25.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和黑名单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26.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

27.加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力度。推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8.充分发挥药品综合监管平台作用,逐步实现对公立医院用药和医疗服务行为全过程监管。(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9.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全覆盖。(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0.推动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六、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1.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健康促进,完善健康保障,增强个人健康责任意识,努力让群众不得病、少得病、延长健康寿命。(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等部门负责)

32.按照国家整合型服务体系框架和政策措施制定全省实施方案,促进预防、治疗、康复服务相结合。(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3.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5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质扩面。(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优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34.构建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推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处方。(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5.推进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县级医院以及妇幼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疑难病症诊治能力。(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持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实施国家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程;全面深化贫困县人民医院、各级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对口帮扶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创建40个省级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6.制定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方案,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阳海关负责)按国家要求着手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贵阳海关负责)

37.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重点攻关和成果转化,推进国家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项目建设,提高中医药疑难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推动基层中医馆、国医馆建设提档升级。(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38.深入实施健康扶贫,继续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实施地方病、传染病综合防治和健康促进攻坚行动,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负责)

39.制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0.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41.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允许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通过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等形式带动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制定促进诊所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在部分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贵州保监局参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2.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备案制,加快推动医疗责任险发展,同步完善监管机制。引导和规范护士多点执业、“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保监局负责)

43.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推进智慧医院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动医疗机构之间实现诊疗信息共享。(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根据国家下发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及时调整优化我省远程医疗服务政策。(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大力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推动重点地区医疗健康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省级医养结合服务示范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负责)

44.医教协同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落实和完善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推进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改革,加强全科医生、儿科医生队伍建设,扩大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继续开展县乡村卫生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全面推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深化卫生职称改革。(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阳海关负责)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5.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远程医疗全覆盖。(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提升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能力。(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医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省医改办要加强医改工作监测,定期通报各市(州)医改重点任务进展。推动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的考核工作,选择部分地方进行探索,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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