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页1 跳转到查看:4977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业主财产损失,物业要不要担责?

业主财产损失,物业要不要担责?

问:公共场所与设施,谁是所有者?
  答:全体业主共有  深圳著名业主维权人士、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认为,《解释A》中最大的一个亮点便是对以前小区内产权归属不明的部位做出了细化的规定。
  《解释A》规定,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公用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

  小区内的会所、游泳池、配套用房等设施应归开发商还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业主、业委会到底有没有诉讼权利?如果小区内发生治安案件,物业服务企业要不要承担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两部司法解释,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两部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A》)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B》)。前者是《物权法》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起草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后者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针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起草的司法解释。两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16日。
  获知这两份司法解释草案公布的消息后,深圳著名业主维权人士、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兴奋地告诉记者,这两个司法解释如能实施,足以让长期以来因产权界定不明引发的一系列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迎刃而解。而对于深圳来说,则标志着地产商在卖房时单方规定的霸王条款将寿终正寝。
本站编辑特别推荐
您现在阅读的是业主财产损失,物业要不要担责?,更多同类信息请点击物业管理师

TOP

 

业主财产损失,物业要不要担责?:回复
路过。。。。。

TOP

 

业主财产损失,物业要不要担责?:回复
问:公共场所与设施,谁是所有者?
  答:全体业主共有  深圳著名业主维权人士、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认为,《解释A》中最大的一个亮点便是对以前小区内产权归属不明的部位做出了细化的规定。
  《解释A》规定,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公用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

  小区内的会所、游泳池、配套用房等设施应归开发商还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业主、业委会到底有没有诉讼权利?如果小区内发生治安案件,物业服务企业要不要承担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两部司法解释,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两部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A》)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B》)。前者是《物权法》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起草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后者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针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起草的司法解释。两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16日。
  获知这两份司法解释草案公布的消息后,深圳著名业主维权人士、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兴奋地告诉记者,这两个司法解释如能实施,足以让长期以来因产权界定不明引发的一系列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迎刃而解。而对于深圳来说,则标志着地产商在卖房时单方规定的霸王条款将寿终正寝。

TOP

 

业主财产损失,物业要不要担责?:回复
问:公共场所与设施,谁是所有者?
  答:全体业主共有  深圳著名业主维权人士、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认为,《解释A》中最大的一个亮点便是对以前小区内产权归属不明的部位做出了细化的规定。
  《解释A》规定,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公用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

  小区内的会所、游泳池、配套用房等设施应归开发商还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业主、业委会到底有没有诉讼权利?如果小区内发生治安案件,物业服务企业要不要承担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两部司法解释,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两部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A》)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B》)。前者是《物权法》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起草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后者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针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起草的司法解释。两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16日。
  获知这两份司法解释草案公布的消息后,深圳著名业主维权人士、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兴奋地告诉记者,这两个司法解释如能实施,足以让长期以来因产权界定不明引发的一系列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迎刃而解。而对于深圳来说,则标志着地产商在卖房时单方规定的霸王条款将寿终正寝。

TOP

 

业主财产损失,物业要不要担责?:回复
问:公共场所与设施,谁是所有者?
  答:全体业主共有  深圳著名业主维权人士、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认为,《解释A》中最大的一个亮点便是对以前小区内产权归属不明的部位做出了细化的规定。
  《解释A》规定,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公用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

  小区内的会所、游泳池、配套用房等设施应归开发商还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业主、业委会到底有没有诉讼权利?如果小区内发生治安案件,物业服务企业要不要承担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两部司法解释,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两部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A》)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B》)。前者是《物权法》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起草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后者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针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起草的司法解释。两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16日。
  获知这两份司法解释草案公布的消息后,深圳著名业主维权人士、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兴奋地告诉记者,这两个司法解释如能实施,足以让长期以来因产权界定不明引发的一系列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迎刃而解。而对于深圳来说,则标志着地产商在卖房时单方规定的霸王条款将寿终正寝。

TOP

 
1/1页1 跳转到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